沥青拌合站污染源治理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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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修订施行,其中该法第四务第四十八条、四十九条、六十九条相关规定‘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,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,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,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、传输、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。
2、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 GB16297-1996,标准中涉及沥青搅拌站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3种,分别为3#颗粒物(粉尘)、29#苯并a芘、31#沥青烟。根据标准规定,颗粒物(粉尘)最高允许排放浓度:120mg/m3;苯并a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:0.30×10-3mg/m3;沥青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:75mg/m3。
3、3《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4916-85 规定“沥青废气不得未经处理排入大气,应采用冷凝、焚烧等处理方法的要求”。沥青烟污染的防治措施:首先对产生沥青烟的设备进行密闭抽风,然后经净化后排放,常用的净化方法有电捕法、冷凝吸附法、焚烧等处理方法。沥青中往往含有致癌物质,尤其是可诱发皮肤癌、肺癌和消化道癌的重要致癌物,在加热沥青或对沥青进行高温处理时,会产生黄色的沥青烟气,其中除了有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合物等通常的大气污染物以外,还有直径为 0.1~1 微米的焦油颗粒状的高分子环碳烃类有机物
4、苯并 a 芘等毒性大的物质, 苯并 a 芘是强致癌物质。经常接触煤焦油、沥青的工人,皮肤癌、阴囊癌、喉癌和肺癌发病率都相当高。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,国家对扬尘污染及有机废气VOCs无组织排放处罚力度越来越大。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的粉尘和沥青废气,必须进行针对性处理。